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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口政策变革下一程:社会抚养费何去何从

    信息发布者:高堂在上
    2017-08-02 15:33:13   转载

    从“双独”到“单独”,再到全面两孩,生育政策变化调整后,社会抚养费制度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财新网】(记者 张兰太)社会抚养费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的重要制度,当下存在很多问题及挑战,改革刻不容缓。2017年7月30日,在北京大学法学院“社会抚养费制度改革”研讨会上,与会的专家学者围绕当前人口形势、计划生育政策、社会抚养费制度展开了讨论。

      十八届三中全会、五中全会以后,中国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均有重大调整,如三中全会后由过去的“双独”变为“单独”(单独二孩政策),五中全会后变为全面两孩政策,以及2016年初《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相应修改。生育政策变化调整后,社会抚养费制度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社会抚养费的“前世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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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前没有‘社会抚养费’的叫法,就叫‘计划生育罚款’。”原国家计生委专家委员会委员、现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梁中堂指出,1990年国家出台了行政诉讼法,包括《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在内的很多法律法规都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

      曾在2013年向31个省(市、区)的财政、计生部门申请社会抚养费征收、预算、使用、审计情况信息公开的吴有水律师指出,最早是“计划生育罚款”,后来是“计划生育外收费”,1995年中国参加一项国际公约要求不得对生育处罚,财政部、计生委发文改名为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问题,首先是其性质,”吴有水认为,事实上是行政处罚,是因违反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而进行的处罚。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讲师伏创宇指出,社会抚养费应该是一项行政征收,也就是说因为超生带来对社会资源占用所付出的经济上的补偿。“既然说它是给社会带来负担的一种经济补偿,为什么违反生育间隔的要征收社会抚养费,没有准生证的要收社会抚养费?逻辑上说不通。”

      吴有水指出,在实际诉讼过程中,法院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很混乱,行政诉讼案由,每个法院不一样,有计划生育行政案件,有其他行政行为案件,有些是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案件,也有行政处罚的。

      全面二孩时代:社会抚养费还要不要征收

      关于社会抚养费问题,吴有水律师介绍了自己和一些媒体记者的调查经历,他们发现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使用是混乱的。吴有水指出,2014年底国家卫计委制定过《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以替代原来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但该条例至今没有公布施行。

      北京大学社会学教授李建新指出,在社会抚养费问题上,相比过去,不少地方现在的征收标准、追缴力度反而提高了,可能是基于自身利益,“将来征收对象越来越少,所以现在提高标准”。

      同时,一些与会者表示,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不一。人口跨地区、大规模流动的形势,也催生了一些征收乱象,如户籍地和常住地计生部门“争抢”、重复征收的问题,甚至“不交社会抚养费不给上户口”,形成“黑户”。

      二孩放开后,以前超生小孩的社会抚养费还要不要征收?吴有水代理过一二十起这类的案件,“一半被计生部门化解掉了,计生部门少罚一点,让当事人撤诉”。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田飞龙指出,在社会抚养费由办法变条例的过程中,有法律变迁的遗留问题。他透露,湖北基层法院一审已经有法院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过去超生二孩的处罚予以减轻,但如果要适用新的法律,就应该“社会抚养费未征收的不再征收,已做出决定的,未执行完的终止执行”。

      中国与全球化智库特邀高级研究员黄文政指出,社会抚养费在法理上站不住脚。“任何人都是小时候占用社会资源,但长大了创造社会资源,每个人最后反馈给社会的平均大于从社会得到的,这是社会越来越进步的原因,从这个意义上,应该给多生育的家庭给予补偿,鼓励生育。”

      “社会抚养费制度从长远来看应该会废除。”伏创宇认为,征收社会抚养费,名义上虽是一种激励,实际是一种制裁,容易造成不公平的现象。“其他的一些因素,比如说妇女的平等地位、工作机会,包括养老保障制度等等,可能会使生育更加理性,能够更好地实现正常的社会更替。”

      人口政策向何处去

      黄文政分析了人口形势的变化,今年前5个月出生了741万人左右,这个数字非常低,按照这个速度下去,2018年有可能比2017年还要少。“全面放开两孩后, 2017、2018年好像是一个高峰,但2018年以后出生人口会急剧萎缩,有两个原因:第一是这两年堆积反弹,过去几十年不让生的生了,2018年这个堆积反弹基本就弱了;第二是女性急剧萎缩,未来每年会以几十万的速度减少,至少持续10年,中国人口会降低30%—40%。所以,人口政策应尽快放开,越早越好,大力鼓励生育。”

      伏创宇认为需要从现在简单的生育数量控制走向综合调控,从强制走向服务。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指出,社会抚养费制度已经存在了二三十年,这个制度现在是否适宜,值得探讨。另外,社会抚养费政府信息需要公开,这些年征收了多少社会抚养费,按什么标准征收,征收以后又到哪儿去了。在目前计划生育政策和社会抚养费制度没有取消的情况下,还要考虑如何使得人口与生育法律、制度往更完善和保护公民权利的方向去发展,这是我们共同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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