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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江市人社局发话 这样领养老金要处二至五倍罚款

    信息发布者:高堂在上
    2017-08-06 11:03:26   转载

    近期,市人社局要求全市各级经办机构认真开展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疑(重)点信息核实查证工作。对于核查发现问题的及时进行整改,对于欺诈骗取养老保险基金等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查处。



      原因

      据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有些人重复参保,造成重复领取养老金:

      由于历史原因或以前参保信息未联网,少数参保人员先后在不同地区参加工作,在各地重复参加了养老保险,造成现在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还有一些农村外出务工人员长期在外地城市就业,既按政策规定参加了就业地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又在户籍地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导致重复领取了养老保险待遇。

      此外,还有部分遗属由于原来没有工作,先是申领了遗属待遇,后来又按照参保政策补缴了养老保险费,按月领取到了养老金,但原遗属待遇没有及时停发,造成了重复领取。

      对象

      目前,我市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主要包括:

      重复领取两份及更多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重复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养老金、重复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和机关事业养老金、重复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和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生活补助等行为,还有少数城镇职工与供养亲属重复领取、重复领取养老待遇与非补差工伤定期待遇、重复领取养老保险与失业保险待遇、工亡供养亲属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重复领取等行为。

      处理办法

      针对重复领取待遇人员,市人社局要求按照“谁发放待遇高,谁牵头负责”的原则,由发放待遇高的经办机构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向当事人送达重复领取待遇告知书,并向其他重复发放待遇机构发协查函。

      当事人须按告知书要求选择一个经办机构继续发放待遇,并对其他机构保险关系主动予以清理。送达告知书7日后,当事人仍未联系上,或未按要求配合主送机构纠正的,有关经办机构可暂停当事人待遇发放,待确认当事人已清理其他机构养老保险关系后,方可恢复发放其养老金。

      市人社局针对城镇职工疑似死亡后继续领取养老金、城乡居民疑似死亡后继续领取养老金等问题,要求各级经办机构按照“谁发放,谁核查”的原则,由发放待遇机构按照“单位优先,户籍地为主、居住地为辅”的原则向有关单位发出《疑似死亡后继续领取养老金协查函》或委托基层人社平台核实后依法依规处理。

      对举家外出、居住地不确定又无法取得联系的待遇领取人员,一律按未进行生存认证处理,暂停发放养老金,待其上门认证或提供《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定表》(有条件的机构也可实行网络视频认证)后,再恢复其养老保险待遇发放。

      处罚办法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公民拒不退还冒领的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知情不报者一经查实将依法查处

      市人社局工作人员反复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相关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广大参保人员要自查自纠,不论是本人,还是他人,如有此类情况请主动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机构联系(也可致电12333咨询、投诉),及时解决问题。

      若知情不报,一经查实,对涉嫌欺诈、伪造档案及参保信息、证明材料或用其他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和拒不退还养老金的,将按《社会保险法》第88条、《刑法》第266条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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